本文中誘惑偵查概念的定義僅指偵查機關對犯罪行為或犯罪事實采取的具有明顯誘騙性質的偵查手段。根據(jù)偵查機關與犯罪行為的相關性,可以廣義、狹義地理解誘惑偵查的概念。1.廣義誘惑偵查廣義誘惑偵查,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創(chuàng)造場景、條件或者機會,誘導潛在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從而收集犯罪證據(jù),提出刑事指控,或者誘捕的偵查措施。這一概念強調(diào),偵查機關在揭露、確認犯罪行為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采取了創(chuàng)造場景、提供條件或者機會等欺騙手段。它凸顯的是“偵查手段的誘惑”也就是說,偵查機關采取了一些行為選擇或情況判斷,使嫌疑人或潛在犯罪分子陷入模糊或誤解。至于犯罪行為的發(fā)生,是否與誘惑手段有必然的關系,則在不問。比如偵查機關以給孩子辦戶口的名義,通知他們躲在當?shù)囟嗄?,已?jīng)改名換姓。結婚生子的通緝犯到警察局辦理相關手續(xù),到達警察局后就地逮捕。在這種情況下,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與偵查機關的誘惑行為沒有直接關系,但其被捕與誘惑行為直接相關,屬于廣義的誘惑偵查。值得注意的是,就外延而言,廣義誘惑偵查范圍廣,不僅包括一般意義上的誘惑偵查“誘捕”,甚至包括在內(nèi)“布線”,“內(nèi)線”等待特勤(線人)偵查和臥底偵查。比如某地交警部門得知轄區(qū)內(nèi)飆車盛行,雖然幾經(jīng)努力,但一直沒有收獲。一天,警方發(fā)出風聲說,晚上12點以后,交警不再進行道路巡邏。第二天,一群賽車手上路賽車,結果被抓正著。再比如,某地黑惡勢力盛行,但警方苦于沒有確鑿的證據(jù)。為了盡快把黑惡團伙一網(wǎng)打盡,警方經(jīng)過苦心經(jīng)營了“內(nèi)線”在一個黑惡勢力團伙中。有一天,警察讓了“內(nèi)線”帶一群黑惡分子到另一個黑惡勢力地盤尋釁滋事,導致雙方火拼,警方趁機將兩個團伙一舉端掉。在上述兩起案件中,針對嫌疑人難以抓獲,警方通過創(chuàng)造機會,實現(xiàn)了抓獲嫌疑人的目的。在這里,警方的誘惑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發(fā)生或暴露直接相關,因此也屬于廣義的誘惑偵查。從誘惑行為的合法性來看,由于第一個例子所展示的誘惑手段并沒有造成新的犯罪風險,而只是將隱藏的嫌疑人逮捕。因此,這種誘惑調(diào)查行為不是負外部的,當然也沒有法律障礙。然而,在后兩個例子中,由于嫌疑人的暴露是由偵查機關創(chuàng)造場景和機會造成的,即偵查機關的誘惑偵查行為對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這種誘惑行為存在負外部性的可能性,其合法性必須仔細審查。2.狹義誘惑偵查狹義誘惑偵查,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創(chuàng)造場景、條件或者機會,誘導有特定犯罪意圖的人實施特定犯罪行為,從而收集犯罪證據(jù),提出刑事指控的偵查措施和手段。這一概念強調(diào),偵查機關采取的誘惑手段與特定的犯罪行為直接相關。它凸顯的是“偵查手段的相關性”,即偵查機關對特定犯罪意圖采取高度匹配的誘惑手段,誘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特定犯罪行為,進而暴露其特定犯罪意圖,使偵查機關掌握有關犯罪證據(jù)。在這里,誘惑手段是否符合犯罪意圖,犯罪行為是否具體,是判斷某種誘惑手段是否屬于狹義誘惑偵查的關鍵。例如,偵查機關得知一名嫌疑人有大量的行動欲望,于是命令偵查人員作為販毒者與他聯(lián)系,當嫌疑人與偵查人員交易時,他們將被贓物。在這種情況下,偵查機關采取的購買誘惑手段與犯罪嫌疑人出售的犯罪意圖高度匹配,實施的銷售行為不超過嫌疑人的原犯罪意圖,屬于誘使嫌疑人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因此,上述案例中的誘惑行為屬于狹義的誘惑偵查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偵查機關實施的誘惑行為與犯罪意圖不匹配,或者誘惑犯罪行為明顯超過特定犯罪意圖,則需要討論誘惑行為的性質和合法性。例如,偵查機關得知有人涉嫌販賣嬰兒,但苦于沒有證據(jù)。一天,偵查人員假裝嬰兒買主的身份與嫌疑人聯(lián)系,擬買一男嬰。不久,嫌疑人將一名男嬰帶到指定的交易地點,立即被警方逮捕。經(jīng)調(diào)查,由于近期缺貨,男嬰嫌疑人從婦幼保健院偷來。在上述情況下,偵查機關在掌握嫌疑人販賣嬰兒意圖的情況下,采取購買嬰兒的誘惑手段,鼓勵嫌疑人販賣嬰兒,然后暴露其犯罪行為,以達到贓物的目的。就誘惑行為與特定犯罪意圖的匹配以及犯罪行為與犯罪意圖的契合度而言,上述案件中偵查機關實施的誘惑行為無疑與嫌疑人的嬰兒銷售行為高度匹配。因此,僅就嬰兒銷售而言,偵查機關的誘惑手段無疑是合適的,即狹義的誘惑偵查。然而,犯罪嫌疑人為了出售嬰兒而盜竊嬰兒的行為明顯超出了偵查機關已經(jīng)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圖,與偵查機關想要誘惑犯罪嫌疑人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不同。在這里,盜竊嬰兒的犯罪行為與偵查機關的誘惑手段沒有直接關系。因此,不能認為該行為屬于狹義誘惑偵查誘導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