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立法中應當考慮的新手段、新方法
《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在考慮教育矯治手段時,也應根據(jù)違法行為適用不同的手段。
根據(jù)勞動教育制度的實際情況和我國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范圍,當違法行為嚴重時,教育矯正年限不得超過一年,應當采取集中矯正的方式;當違法行為較輕時,可以采用開放的教育矯正方法。這兩種教育矯正方法可以單獨或共同使用。
(1)可選擇集中矯正的方式
集中矯正應改變勞動教育,限制人身自由作為唯一的懲罰方式,非法行為教育矯正應注重教育矯正,限制人身自由是非法行為人的教育、矯正手段之一,其目的是使非法行為人在完全封閉的軍事管理氛圍中,接受教育,糾正其違法行為,而不是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基礎上,采取各種懲罰措施。
集中矯正場所應采用軍事管理模式,能保證教育矯正人員的正常工作和休息,不得像勞動教育場所、拘留中心、監(jiān)獄等場所建設管理,因為教育矯正人員需要得到意識形態(tài)教育矯正,應像寄宿學校建設規(guī)劃集中矯正場所。集中矯正場所應配備能夠教授專業(yè)勞動技能的教師、能夠實踐勞動技能的場所和相關設備。應有一個干凈、衛(wèi)生、干凈的生活環(huán)境,使教育矯正人員享有充分休息的權利,以及一個特殊的娛樂場所和圖書館,而不是高墻、高壓電網(wǎng)和其他設施。教育矯正人員應在活潑、積極、積極、向上的氛圍中接受教育矯正,并區(qū)別對待被剝奪人身自由和被拘留的情況。
在教育矯正期間,被教育矯正人員需要回家探親或者有重大事項需要離校的,申請后符合條件的,應當允許離校,不得采取過多限制。被教育矯正人員可以安排適當?shù)膭趧觼砑m正不勞而獲的不良習慣,保障被教育矯正人員的合法權利,享有正常勞動和休息的權利。
一旦能夠掌握一定的謀生技能,在思想矯正方面表現(xiàn)良好,達到教育矯正的目的,應及時解除集中教育矯正,改為開放教育矯正或完全解除教育矯正。
(2)可采用不集中矯正的方法
開放式的教育矯正方法是針對違法行為較輕的行為人,或者是集中教育矯正后表現(xiàn)良好、思想認識達到一定標準的教育矯正人。
開放式教育矯正場所應與集中式教育矯正場所分開,不得將教育矯正人員混合在同一教室或場所,避免相互影響,給教育矯正工作帶來困難。開放式教育矯正場所應像普通學校建設管理一樣,學校仍采用軍事管理,教育矯正人員每天到指定地點學習,節(jié)假日按時休息,盡量避免過度體力勞動,同時提供豐富多樣的生存技能,由教育矯正人員自由選擇和完成技能學習,使其在教育矯正期結束后,可以有技能,可以有新的生活,不再走違法犯罪之路。
在開放式教育矯正期間,教育矯正人員應每月按時寫出思想動態(tài)、進步和感受,并提交教育矯正學校統(tǒng)一收集,作為判斷被教育矯正人員是否取得意識形態(tài)進步的標準之一。由于接觸教育矯正人員時間不多,教育矯正思想狀態(tài)和各方面困惑難以第一次發(fā)現(xiàn)和幫助,在開放矯正中,應積極聯(lián)系家庭和居住社區(qū),采取家訪,與教育矯正人員交談,了解教育矯正人員的思想矯正狀態(tài),確定教育矯正的進展,進一步?jīng)Q定是否解除教育矯正或延長(當然,延長不超過一年)。當然,在家訪、走訪等方面,應注意保護教育矯正人員的隱私和合法權利,不得擅自擴大教育矯正的知情范圍,以便教育矯正人員順利完成教育矯正后進入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