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繼承遺產:共同或者按份共有
由于被繼承人生前債務需要清償,共同繼承人只能在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清償后分割剩余遺產。遺產不是從繼承開始的,當然是共同繼承人的財產。只有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后,才能正式成為共同繼承人的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遺產只涉及分割前的所有權問題,因此未清償債務的遺產不能直接視為共同繼承人的所有權。雖然清償債務后至遺產分割前的共同繼承遺產可以視為共同狀態(tài),但將共同繼承遺產視為共同立法規(guī)則本質上與將共同繼承遺產視為共同立法規(guī)則一致。這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與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一定的應有份額相比,共有人在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不能對共有財產享有一定的份額,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享有共有財產的權利。只有共有關系終止后,才能確定共有人享有的財產份額。因此,將債務清償后至分割前的共同繼承遺產視為共同共有的立法,應當遵循共同繼承人在共同共同關系存續(xù)期間享有共同財產權利的基本法。然而,基于實踐繼承權平等的概念,無論如何確定繼承順序和繼承人的范圍,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部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和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應當適當照顧外,同一順序共同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為平均分配。同時,實踐中也存在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和特定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事實上,共同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在繼承前已經相對確定,但具體金額只能在遺產分割后確定。換句話說,法律直接將共同繼承遺產視為共同所有權,并充分考慮共同繼承人在繼承之初的繼承份額。事實上,共同繼承的應繼份在繼承之初就突出了。即使在共同繼承存續(xù)期間,也表明遺產將按應繼份分割。[14]共同繼承人應繼份的平等性和指定應繼份存在的事實進一步表明,共同繼承遺產的份額在繼承前已經具體確定,共同繼承人實際上處于共同繼承的狀態(tài),共同繼承的遺產本質上是共同繼承人的份額。[15]因此,共同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的應繼份視為不確定狀態(tài),必然違背立法現(xiàn)實。
其次,由于共同所有,共同所有人在共同所有關系存續(xù)期間不能對共同所有財產享有一定的份額,也不能像共同所有人一樣轉讓其份額。雖然共同繼承人享有平等的應繼承份額,但未經其他共同繼承人同意,任何共同繼承人都不能轉讓其應繼承份額。然而,《瑞士民法典》第瑞士民法典》第635條和第636條允許共同繼承人通過訂立合同將其應繼承份額轉讓給其他繼承人和第三人。臺灣所謂的臺灣地區(qū),繼承了這一立法的規(guī)定“民法”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然而,在實踐中,一些學者聲稱,從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將應繼份(銷售、贈與)轉讓給其他繼承人和第三人仍然有效;但是,給予第三人的應繼份僅具有債權效力,即第三人不能自行要求分割,只能要求繼承人轉讓分割所得的財產,不得作為強制執(zhí)行的對象。[16]同樣,雖然中國學者普遍認為共同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不得將應繼份轉讓給第三人,但允許已接受繼承的共同繼承人將應繼份轉讓給其他繼承人,個別繼承人有權在特殊情況下提前享有應繼份。[17]由于共有人可以自由轉讓其份額,共有人在共有財產中享有的權利無疑與普通所有權相同,因此共同繼承遺產被視為共有立法,共同繼承人一般允許在法定條件下轉讓其應繼承份額。[18]可以看出,共同繼承遺產作為共同立法處置的安排與共同繼承遺產作為共同的立法實際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說,任何立法都允許共同繼承人在一定條件下轉讓遺產分割前的應繼份。因此,將分割前的共同繼承遺產視為共同的做法無疑是畫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