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物權行為的獨立性
(1)需要澄清的幾個問題
1.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的性質
中國物權行為的一些支持者認為,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是典型的物權合同。事實上,即使在物權形式主義模式下,這些合同也是典型的債權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簽訂后,雙方的抵押權質押行為是物權行為,抵押登記.物質交付過程中隱含的含義是物權合意。
2.分離原則不同于區(qū)分原則
物權行為的獨立性也被稱為分離原則,但分離原則不用于區(qū)分原則。區(qū)分原則,即物權變更與原因行為的區(qū)分原則,是指物權變更的原因和物權變更的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其成立生效是基于不同法律依據(jù)的原則。物權變更的基本關系,即物權變更的原因行為的成立,必須根據(jù)行為自身的要求來判斷,而不是根據(jù)物權變更的成就來判斷。物權變更必須以動產(chǎn)交付和房地產(chǎn)物權登記為必要條件,不能視為基本關系
或者原因關系的成立和生效,必然會導致物權變更的結果。梁慧星主編的《物權法草案》第七條規(guī)定:(物權變更與原因行為的區(qū)別原則)自合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物權變更不能發(fā)生的,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區(qū)分原則的現(xiàn)實意義在于糾正我國現(xiàn)行法律的一些不合理規(guī)定。例如,《擔保法》第四十一條: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物權法》(草案)第二百六十二條將其糾正為:以房地產(chǎn)抵押的,抵押自登記簿之日起生效?!稉7ā返诹臈l第二款規(guī)定,質押合同從質押物移交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物權法》(草案)第二百八十五條修改為質權自出質人向質權人轉讓質權的占有時生效。
事實上,只要堅持物權變動的形式主義,無論是物權形式主義還是債權形式主義,都堅持區(qū)分原則。一些學者認為,“區(qū)分原則來源于德國民法,即德國法`Trennungsprinzip或分離原則。事實上,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區(qū)分原則與分離原則完全不同?!皯撝赋龅氖牵袊餀喾ú莅杆^的物權變動與其原因行為區(qū)分原則似乎與德國不同.瑞士.臺灣地區(qū)法中所謂的區(qū)分原則或分離原則。根據(jù)我們通常的理解,德國法律中所謂的分離原則肯定是獨立存在于負擔行為之外的物權行為。區(qū)分或分離不是物權變更和原因行為,而是物權行為和原因行為”。
(2)獨立優(yōu)勢
物權行為理論是一個非常完善的理論體系?;趨^(qū)分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民法體系相對科學合理。以物權行為的概念體系為工具,分析具體的法律關系是明確的.科學等優(yōu)勢有利于法律關系的明確和法律的適用。物權行為也是鍛煉法人民法思維的好工具。
目前,我國民法學界有許多學者,特別是年輕學者,主張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物權行為的許多支持者認為,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批評主要集中在對無因性的批評上,否認無因性并不當然否認獨立性。作為回應,我們將分析獨立性的缺點。
(3)獨立性的劣勢
1.比較法上的劣勢
美國在經(jīng)濟.政治.軍事絕對優(yōu)勢,其法律文化也在擴大,因此許多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反映了美國法律和文化的特點,而美國法律并沒有采物權行為。即使在歐洲,歐盟的法律也不采用物權行為。如果采用適用范圍越來越小的物權行為制度,將人為擴大我國法律與國外法律和國際慣例的差異。
就連德國學者也認為,“如果你問我:中國是否應該在即將到來的法律中采用物權合同,特別是在物權法中,雖然我作為德國法學家確實知道物權合同在德國的重要地位,但我的回答是,在法律界澄清這個問題之前,中國的立法不應該在法典中規(guī)定。為什么中國要接受現(xiàn)代歐洲被少數(shù)國家接受?.如果歐洲法律統(tǒng)一,它將不復存在?”
2.難以把握性和不確定性
例如,16歲的M沒有得到父母的同意,偷偷地從存折里拿錢買了一輛摩托車。M用現(xiàn)金支付價款后,V交給摩托車M。M可以獲得摩托車所有權,因為所有權的獲得對M來說是一種純粹的利益行為。這要求中國所有的法官都意識到這有點困難。
一般來說,物權行為在倫理上是中立的,不作為倫理評價對象。原則上,物權行為不具有反社會性質,不因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而無效。這也是中國人難以理解的,這種觀點在德國學術界仍存在爭議。
在無因性相對化方面,德國理論和司法界發(fā)展出了共同的缺陷.條件關聯(lián)說.法律行為一體理論等理論,但學術界對這些理論存在嚴重差異,其中一些本身就是擬定當事人的意思。
想象一下,物權行為是否有效,物權是否發(fā)生變化等重大問題存在如此大的差異。如果采用物權行為理論,可能會導致法律關系的不確定性,司法實踐中會出現(xiàn)各種判決,不能為當事人提供合理的期望。
正如學者所指出的,“在實踐中,法官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思維習慣。如果立法與現(xiàn)行規(guī)定完全不同,可能會造成意想不到的制度成本,即路徑依賴”。
3.某些情況下的尷尬
在某些情況下,這一理論會造成一些尷尬的局面,比如債權行為有效確立,物權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霸贏物與B物交易的情況下,債權行為成立,物權行為不成立.當無效時,雖然A或B不能取得A或B的所有權,但由于債權合同的有效存在,其占有標的物具有基本關系,雙方不得主張所有權返還請求權,或占有不當?shù)美埱髾?。只有B必須依靠有效的互易合同,請求A轉讓和協(xié)議A的所有權”。當事人享有所有權,但不能主張所有權返還。如何邏輯解釋需要進一步討論。
就連王澤鑒先生在評估大陸物權立法時也認為,“是否采取獨立的物權行為,并將其有因化(有因的物權行為),固有概念化.系統(tǒng)的功能,但其實際法律效力與中國模式完全相同,另一種物權行為似乎是多余的?!?/p>